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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
(省安监局、省监察厅)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纠的原则。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适用对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三、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方式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包括下列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约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

  四、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适用情形

  (一)30日之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半年之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1起工矿商贸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安全生产指标超出省安委会下达的半年控制目标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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