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质特发〔2010〕9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和依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一律使用经简化后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详见附件),不得擅自增加其他告知内容。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以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告知接受告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告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公布地址、经办机构、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必要信息。省局鼓励有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网上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
三、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把告知作为行政许可或变相行政许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装资格、人员资质等情况的检查。
四、实施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全面履行监检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资源条件保持和产品安全质量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检工作质量。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注1)
告知书编号(注2):
施工单位:
(加盖公章)
设备名称(注3)
| |
设备制造单位全称
| | 许可证
编 号
| |
设备安装地点
| | 安装日期
| |
施工单位全称
| |
施工类别(注4)
|
| 许可证
编 号
|
| 许可证
有效期
| |
联系人
|
| 电 话
| 分别填固定和移动电话
| 传 真
| |
地 址
|
| 邮 编
| |
使用单位全称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地 址
| | 邮 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