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开发秩序
各地要严格市场准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项目手册、预售管理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二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动态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违规项目、随意变更规划、虚构买卖合同、面积短缺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三是各地要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完善各项制度,落实预售商品住房的责任,强化预售商品住房的质量保证机制。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依法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对房价较高的城市,在加大供应力度的同时,遏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的过快增长,保护和鼓励合理住房需求。五是各地要根据市场情况,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房地产项目,采取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的相关措施,确保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二、加强预售监管,规范交易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一是进一步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二是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三是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查处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加强对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的管理。四是各地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要确保预售款的使用安全、合法。五是加强市场销售监管。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