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 用户报修,城镇供水企业在确定归属权限和归属正常维修范围后,一般性维修不得超过24小时,需多个各部门配合停水维修的,不得超过48小时。
6.4.4 用户或城镇供水企业对贸易结算水表计量有疑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共同委托有资质单位鉴定;鉴定水表有问题时,按照《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追溯期不得超过6个月。
6.5 计划停水与爆管抢修
6.5.1 计划性停水涉及用户较多或面积较大时,城镇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和范围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
6.5.2 如遇紧急情况无法预计恢复供水时间或需延长恢复供水时间的,应将现场情况及预计延长时间提前通知用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6.5.3 城镇供水企业应建立抢修机构,设置24小时报漏抢修电话和人员,执行抢修人员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制度,制定爆管等突发事件抢修应急预案。
6.5.4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突发爆管事件,城镇供水企业应及时组织昼夜抢修,现场应确定警戒区,设置警戒标志,防止误伤群众,抢修及时率100%。
6.5.5 因突发爆管等不可预见原因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临时停水超过12小时,对居民集中地区,城镇供水企业可采取水车送水等临时供水措施。
6.5.6 一般情况下,DN 300mm以下管道修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DN400mm-DN600mm修复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DN 800mm以上修复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特殊原因除外。
6.5.7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维修、抢修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处理现场。
第七章 二次供水服务
(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镇供水企业管理的适用)
7.1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标准的要求;二次供水压力应符合《供用水合同》的约定。
7.2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操作运行、维护保养、巡视检查制度及安全责任制、水质定期化验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7.3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整洁;保证供水不间断,小修不过夜,大修停水提前24小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