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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5.4.1 城镇供水企业应提供银行托收和服务窗口人工收费两种收费方式;有条件的城镇供水企业可开通网上交费、电话转账交费、银行代收等,方便用户交纳水费。
  5.4.2 城镇供水企业有提醒用户按时交纳水费的义务。用户对需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在规定的异议期间城镇供水企业不得停止供水。
  5.4.3 用户逾期缴纳水费的,城镇供水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或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暂停供水(特殊情况除外)。
  5.4.4 用户结清所欠水费等相关费用后,城镇供水企业应在48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六章 供水设施的维护与抢修

  6.1 权属界定
  供水设施分为用户自有供水设施、用户共有供水设施和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城镇供水企业可通过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供水设施的维修权属;未约定的,以相关规定确定权属。
  6.2 用户供水设施维护
  6.2.1 用户供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用户负责;城镇供水企业在发现用户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有义务通知用户维修,减少用户的经济损失。
  6.2.2 对抄表到户的用户,户表后用水设施出现故障,用户请求城镇供水企业协助关闭阀门时,城镇供水企业不得以责任划分为由,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
  6.2.3 有条件的城镇供水企业,在用户请求对其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提供维修服务时,可提供有偿服务。
  6.3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维护
  6.3.1 城镇供水企业应定期(每半年)排放管网末梢、管道预留口、消火栓“死水”,避免“死水”长期滞留,造成水质二次污染;对管网水质明显下降区域,应增加排放次数。
  6.3.2 城镇供水企业应组织对市政供水管网探漏测漏,降低漏耗,减少水质污染。
  6.3.3 城镇供水企业应有计划地组织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和改造,并选用优质的供水管材。
  6.3.4 发现公共供水管网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的闸阀井、公共消火栓等井盖或设备丢失、损坏的,城镇供水企业应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4 贸易结算水表的维修与更换
  6.4.1 城镇供水企业应加强在用注册贸易结算水表的巡检,对故障水表应及时更换。
  6.4.2 城镇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表台账,制定水表周期更换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周检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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