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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4.6.2 城镇供水企业应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结果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提升服务;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制定措施重点解决。
  4.7 服务质量
  4.7.1 城镇供水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公开征集义务监督员,每季度电讯、每半年发放调查问卷、每年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4.7.2 有条件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建立第三方服务评价体系,对供水服务评价。
  4.7.3 城镇供水企业应制定供水服务奖惩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第五章 供水营销

  5.1 基本要求
  5.1.1 在正常情况下,城镇供水企业必须保证连续、正常、安全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5.1.2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以注册水表作为双方贸易结算的依据,并依据政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水费。
  5.2 提醒服务
  5.2.1 城镇供水企业可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服务窗口触摸屏、客服电话、通知单等多种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用水信息和供水服务信息。
  5.2.2 供水收费逐步推行先进的科技服务,以满足用户需求。
  5.3 抄表计量
  5.3.1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抄表周期抄读水表。非生活用水应当按月抄表;生活用水DN40mm以上(含DN40mm)的,抄表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DN25mm以下(含DN25mm)的,抄表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5.3.2 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安装在室内城镇供水企业需入户抄表的,供水企业应规范抄表员工的抄表行为,入户抄表必须主动出示证件。
  5.3.3 抄表员应根据用户的常用水量范围,核定在用水表的口径,若发现水表口径明显不合理的,应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更换合理的水表。
  5.3.4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保证抄读水表准确无误,并建立抄表质量复查制度。
  5.3.5 抄表员发现用户用水量异常时,应及时通知用户,协助用户查明原因。
  5.3.6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抄表的,城镇供水企业必须按照《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4 水费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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