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城镇公共供水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及合格率应按照GB/T5750和CJ/T206执行。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能低于95%。
2.2.3 采样点的设置一般应按照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置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的,可酌量增减。
2.3 供水水压
2.3.1按照国家建设部《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通知(建成字第132号)规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不得低于0.14MPa。
2.3.2 城镇公共供水的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得低于96%(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事件,造成局部地区出现降压断水的情况)。
2.3.3测压点的设置应当按照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计算,最低不得少于三处;设置均匀,能够代表主要管网点的压力,并应做到连续监测。
第三章 业务办理
3.1 服务网点
3.1.1 城镇供水企业应保证供水辖区内每30万人或每30平方公里拥有一个服务网点;不能满足的,可通过银行等其它网点补充。网点应交通方便,标志统一明显。
3.1.2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保证服务网点安全整洁,全年准时开门营业。
3.2 员工要求
3.2.1 城镇供水企业直接面对用户员工(窗口人员、客服人员、抄表人员、施工人员、维修人员等)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上岗时应着工作制服,配戴企业统一标示或携带证章。
3.2.2 城镇供水企业员工应熟悉所从事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服务工作,向用户正确解释有关问题;服务态度热情,用语文明礼貌。
3.2.3 提倡城镇供水企业采取上门服务方式,上门服务需提前与用户预约。
3.2.4 城镇供水选择上门服务时不得迟到,更不得无故更改或取消上门服务时间;确需更改的,应提前与用户沟通争得同意。
3.3 业务宣传
3.3.1城镇供水企业应将用户办理各种业务流程和所需资料以及执行水价标准,编印成宣传册,连同所需填写的各类表格,放置在营业网点供用户使用。
3.3.2 城镇供水企业应公开以下内容:
3.3.2.1 执行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的主要法定义务。
3.3.2.2 用户申请办理各项业务的流程、条件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