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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豫建城〔2010〕25号)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河南省城镇供水企业经营和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城镇供水企业、从业人员供水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
  1.3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服务。
  1.4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1.5 从事供水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和标准等,遵守相关社会服务承诺及契约要求。
  1.6 城镇供水服务应当遵循客户至上、政府放心、诚信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
  1.7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企业执行本规范情况进行管理、考核、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供水水质与水压

  2.1 基本要求
  2.1.1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连续、稳定、安全、合格的自来水供给。
  2.1.2 城镇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与水压不能达标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告知用户,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2.1.3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公布城镇公共供水水质与水压情况。
  2.2 供水水质
  2.2.1 城镇公共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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