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局各业务处室设立大企业涉税问题联络员,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负责协调、跟踪大企业的税收诉求的处理。必要时,由市局主管局长召集“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各区(分)局在条件允许和操作可能以及方便纳税人的前提下,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试行跨科室、跨基层分局的集中管理模式,减少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量,提高管理与服务效率。
第十七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走出去”的大企业提供国内法、投资东道国法律和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税收宣传与辅导,建立“投资东道国和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政策信息库,协助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在投资经营地所在国的税务问题。
第五章 税源监控
第十八条 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总局的要求建立本级大企业税源监控信息库,按时汇总、审核大企业税源信息;定期测算监控大企业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定期对大企业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采集大企业跨地区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信息,同时拓宽采集渠道,逐步建立与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局、审计、银行和证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平台,提高信息共享度。
第十九条 各区(分)局应定期到企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等动态情况,分析、预测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掌握税源潜力和征管薄弱环节。
第二十条 各区(分)局以大企业税源监控信息库依托,采集、审核和上报大企业的税源基础数据。税源基础信息应包括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和企业税金缴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区(分)局要对监控的大企业生产经营、征免税销售比例、进销项构成、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以及税款的实现和入库情况按季进行分析,追踪未缴税金的管理情况。分析大企业收入总体情况,并预测近期大企业税收收入趋势。
第二十二条 各区(分)局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大企业户进行筛选,查寻税负异常企业并有针对性地及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