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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公共厕所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就近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活动式厕所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解决公众用厕需求。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第三十四条 公共厕所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确定责任人,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厕所维修养护、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或者未履行公共厕所补建责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公共厕所的设计造价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产权单位不履行公共厕所改造责任或者改造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环卫部门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公共厕所竣工后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举办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公共厕所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移除公共厕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补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补建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重置价格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建还建公共厕所责任单位未向社会公示重建还建计划、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公共厕所或者未及时拆除临时公共厕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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