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四)进一步下放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外,由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产业集聚区(含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进行核准,合同、章程按属地原则备案。涉及进口设备总投资在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合同、章程由省商务厅备案。宏观调控行业和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对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不得进行咨询评估,不得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资质提出要求,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报送条件,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对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十五)下放部分外资项目环保审批权限。将承接产业转移并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食品、农产品加工(不含发酵)、纺织(不含印染)、服装及鞋业制造、纸制品、印刷业、皮革制品(不含制革)、陶瓷、机械(不含电镀)、信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不含线路板)、医药品的混装制剂等行业的外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辖市。其他项目属省级审批的,要即报即审,压缩审批时间;属国家审批的,要积极配合,做好汇报和争取工作。
(十六)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各省辖市商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十七)在全省实行外商投资项目无偿代理制。按照《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制暂行办法》,省、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无偿代理外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备案及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登记或备案等事项。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联审联批,限时办结。
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发挥其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具备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升级为省级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