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0〕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及物流、商业、旅游、医疗、金融、保险、教育、咨询服务、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继续鼓励外商在我省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优化土地配置。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列入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改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同时,认定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缩短认定备案时间。
(四)鼓励跨国公司在豫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国际竞争力。省财政设立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中央扶持资金配套、服务外包业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及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