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五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章及拟定深圳经济特区和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程序,提高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效率,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论证、决定、公布和政府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章名称包括“规定”、“办法”、“决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
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规章,称“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规定”、“办法”。
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规章,称“规定”、“办法”或者“暂行规定”、“暂行办法”。
第五条 规章和法规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表述准确、简洁、易懂。
规章和法规草案的内容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达,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