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新增担保基金存入银行保证金余额的5倍放大使用。
(三)贷款扶持对象以省级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等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为主,其他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扶持。
(四)担保基金代偿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由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同级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确认。
五、贷款审核与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残联组织对申请贷款的企业采取审查材料和实地察看两种方式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 《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二)担保机构对残联推荐企业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1份,担保机构留存1份。
(三)担保机构和银行按照规定程序联合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其产品市场占有率、经营效益、信用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还要对其经营场所和反担保措施等进行现场审核。
(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企业,按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五)经办银行设立专门的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业务,适当简化贷款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贷款、结算等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相关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享受贴息。
(二)残疾人就业小额贷款对于采取房产抵押方式进行反担保,且只有房屋产权证而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可探索采取用公证资产进行反担保方式解决,也可采取上下级互相担保等方式。
七、明确责任
(一)残联负责向财政部门提出新增担保基金使用计划,并负责有关申请人的初审和推荐;对贷款扶持的借款人进行跟踪管理指导,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一道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
(二)担保机构负责对残联推荐的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贷款进行担保,并按规定办理反担保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三)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审核、发放和贴息申请,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并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