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设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10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设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四日
关于设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担保基金
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根据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发 〔2009〕22号),结合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现就设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要求,紧紧围绕省残联等八部门印发的 《吉林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三年推进计划 (2010-2012年)》(吉残联发 〔2009〕88号),积极推动残疾人创业、就业,不断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以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自我发展为工作目标,通过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注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方式,组织开展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对申请人资格审核,实效评估,完善制度,强化服务,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扎实推进,促进我省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进入良性、可持续发展轨道。
三、担保基金来源
分3年从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筹集1000万元,第一期投入500万元,以后视残疾人担保贷款的需要和就业保障金筹集情况报政府研究确定。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残疾人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省级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统一管理,实行单独设立账户和单独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