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部分第四款‘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渣土处置费''”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市级建筑垃圾处置费减免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4日)停止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政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城建收费项目减免审批事项,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城建收费减免政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以下建设项目给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设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
(三)原拆原建项目,按拆除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危陋住房改造项目,对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渣土处置费。
对已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9号)有关规定,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按遗留问题对待。
(五)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按省政府《关于加强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冀政函〔2007〕63号)规定执行。即:省直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面向全省服务的按规定全额缴纳城建规费,任何单位不得减免;面向省会服务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等与广大市民关系密切的公益类项目,可减半缴纳城建规费。驻石部队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确属情况特殊需要照顾的,由省政府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