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有关事项,按照《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省会城市“三年大变样”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拆迁政策执行。地上附着物等按评估价据实补偿。
第二节 征收集体土地及其补偿
第十条 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
(一)凡在新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一律由办公室根据建设需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土地预收和征收方案,依法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工作由新区土地收储分中心负责,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和签订有关协议。具体事项参照《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宅基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 对新区内宅基地及其房屋征收补偿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房屋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安置房或全部进行货币补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对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安置房屋面积以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以下称宅基地面积)为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以辖区县(市)国土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第十五条 安置房屋由办公室按规划统一建设,验收合格后,分配给居委会(村委会)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第四节 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用房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经辖区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土地租用期限未到的,由村集体退还剩余年限已经交纳的租金。对其房屋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规定,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