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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和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凡滹沱新区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以下简称新区)的土地、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新区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现居民实惠、集体增收、新区发展的目标。新区涉及到的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个人,要全力支持、配合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妨碍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新区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由石家庄市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

  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辖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门班子和工作人员,协助办公室做好新区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被征地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前的地籍调查、房屋权属确认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登记等工作。

  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与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做好思想动员、政策解释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六条 辖区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征收土地的组卷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配合下,协助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征收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七条 石家庄市有关部门依法对新区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一节 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安置补偿

  第八条 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收回原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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