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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敬老院建设三年计划的实施意见

  (一)资金筹集。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市补贴一部分、县财政自筹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的方法解决。
  建设敬老院包括住房、配套用房(活动室、食堂、餐厅、办公室、医务室、储藏室、锅炉房、澡塘、公厕),配套设施(墙体扶手,残疾人专用道等),室内外装修,庭院硬化、绿化等,以及相应的文化、体育、娱乐设施投资。
  从2010年开始到2012年,农村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财政安排,足额预算;市建政资金由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验收后,以奖代补10%-20%,但每年至少安排100万元的敬老院建设补助资金。并要积极争取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以确保敬老院建设的圆满完成。
  (二)资金管理。敬老院建设要先由县(区)投资开工,市级财政根据建设进度拔付资金。配套的敬老院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七、机构管理
  (一)明确五保供养机构性质。农村敬老院是政府投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晰资产权属,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农村敬老院兴办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但农村敬老院资产的撤消、变更必须经县(区)民政局和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定;登记机关变更,报朔州市民政局备案,不得随意撤销、变卖或改变用途。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和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要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明确管理人员。①管理人行定岗定员。敬老院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同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②公开选聘院长及工作人员。敬老院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办)政府负责公开选聘,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院长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其他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③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农村敬老院招聘的工作人员,试作期半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其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劳动合同法》为其购买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具体由劳动部门配备公益性岗位人员,解决相应工资。配备的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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