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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市级统筹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各县(市)、马尾区不再自行调整或出台新的医保政策。

  市级统筹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马尾区在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信息管理五个方面须严格按照《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基金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各县(市)、马尾区仍保留原基金专户,实行市级统筹前的结余基金(含10年预留风险金和统筹前欠缴部分)留归当地调剂使用;统筹后的各县(市)、马尾区当年结余基金(不含个人账户基金)的40%纳入市级统筹基金,60%纳入当地历年结余基金。各县(市)、马尾区在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基础上,年度基金收不抵支时,不足部分先由统筹前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当地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和统筹后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按4:6比例分担,市级统筹基金或统筹后当地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同级财政承当。

  市政府每年下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和征缴任务 各县(市)、马尾区年度内必须按时完成参保扩面和征缴任务,否则当年基金收支缺口市级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当地参保单位历年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清理和追缴力度,按照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期付款协议期限完成清欠工作。市级统筹后各县(市)、马尾区困难企业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费分期付款,需经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预决算、结算、缴拨方式、稽核和约束激励制度等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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