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等问题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0)012号)
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20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
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取消本市电价目录中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分步调整其用电价格水平。
1、调整目标。本市电价目录中铁合金、电石、烧碱用电,离子膜烧碱用电,合成氨用电,调整到比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低10%的水平。
2、调整步骤。上述三类用电目录的各电压等级电价,自2010年6月1日起,每年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直至该目录电价达到比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低10%的水平。
今后国家统一调整销售电价,上述目录电价作同步调整。
3、电费收入管理。取消上述电价优惠后,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电费收入,统筹用于疏导电价矛盾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并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扩大实施范围、加强甄别认定。
1、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40元,具体执行分两步到位。其中:
自2010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30元。
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