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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九、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转入期限为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十、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不再经过临时一般纳税人环节,对现有的临时一般纳税人,系统将统一处理。

  十一、责令认定范围说明

  (一)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属于应认定的范围。

  (二)对拍卖、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旧货经营等可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的纳税人,如果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应纳入责令认定范围,系统强制监控。认定后按有关政策规定,可采用相应的简易征收办法。

  十二、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对其已审批结果进行调整,待辅导期满后,按规定办理转正审批。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下发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206号)、《关于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解答(之一)》(深国税(流)函〔2005〕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深国税(流)函〔2009〕2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深国税(流)函〔2009〕4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9〕384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六日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认定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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