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畜禽屠宰整顿。严把畜禽屠宰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畜禽屠宰厂(场),推进畜禽屠宰厂(场)达标建设,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依法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强化畜禽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强畜禽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和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十一)省发展改革委。
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相关部门做好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提供保证。
(十二)省委宣传部。
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宣传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单位对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跟踪报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积极稳妥开展舆论监督,按照统一部署,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
(十四)省公安厅。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相关部门在依法开展整顿工作过程发生的抗法案件进行查处。
(十五)省监察厅。
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对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省财政厅。
保障各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运行及专项抽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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