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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关于宁波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相关保障部门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5)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港口突发事件发生后,港口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升级,同时立即报告事发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应急办和其他相关部门。
  事发地港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随时报告港口应急办。
  4.2 应急启动
  港口应急办对收集到的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经初步评估确定为Ⅲ级以上突发事件的,向港口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港口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4.3 指挥协调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港口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同时由港口应急办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长由港口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未指定前,一般由事发现场的港口企业负责人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港口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置。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4 扩大应急
  当港口突发事件超出港口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港口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
  4.5 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接近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方可进入现场,并严格按安全防护要求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处置。
  现场指挥部要密切监视险情,做好受到突发事件威胁群众的疏散撤离工作。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诉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稳定。

4.6 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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