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用条款:
二、总 则
1.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概况及建设规模
1.4 招标范围:(需说明勘察阶段)
2. 资金来源
3. 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
三、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组成
4.1 本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勘察技术要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主要格式
第四章 评标办法细则
第五章 主要合同条款
4.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及要求,按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或废标。
5. 招标文件的解释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应以书面(如信函、传真等,电话或口头通知无效,下同)形式告知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此答复包括询问问题及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此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通知每一个投标人。到开标时间不足15天的,投标时间顺延。
6.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补充通知将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四、投标报价说明
7. 投标报价
7.1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踏勘所获得的信息,制定勘察技术方案,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和《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64号)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规定,计算投标报价.
7.2 投标报价及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资料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并按下述顺序编制:
9.1投标函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表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投标人近年来完成与该项目类似工程情况表(类似工程指类似项目或类似地域的)
(7)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8)拟投入项目勘察人员汇总表
(9)拟投入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表
(10)拟投入的主要仪器设备汇总表
(11)勘察费用报价及计算书
如果已进行过资格预审,相同内容不必重复,注明以预审文件作为附件。
9.2技术部分:
(1)工程概况、勘察阶段及勘察等级
(2)编制依据及主要技术标准
(3)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工作重点
(4)本次勘察主要解决的勘察技术问题
(5)主要勘察手段及相应工作量
(6)勘察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7)工期计划及保障措施
(8)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设备配置
(9)拟提供的主要勘察成果
(10)与勘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服务承诺
(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0. 投标文件有效期
10.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不得少60个日历天)。
10.2 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一般不超过勘察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 )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1.2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或汇票形式之一种。
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截至时间前交到下列地址
收 款 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1.4 投标人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扣罚全部投标保证金:
11.4.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1.4.2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不按投标书内容签订合同协议。
1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
12. 现场踏勘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述时间及地点组织投标人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
13. 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和装订
13.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要求份数的“副本”(副本一般不多于3份),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和“副本”。如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复印或书写,在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地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规定格式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13.3 投标文件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13.4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统一以A4幅面装订、成册。文件封面应标明项目名称、招标备案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
15. 投标截止期
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 12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至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地点。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 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应按第13、14、1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和递交(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 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携带下列证件,交招标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退还: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5.投标保证金凭据(原件)
6.其他招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料
17.2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17.3上述证件不齐或查验不合格的,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文件。
七、开 标
18. 开标
18.1 招标人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在有形建筑市场内举行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督部门和公证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
18.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并签名报到。若投标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开标,须在开标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并书面承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18.3 接受“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18.4 招标人将当众宣读开标结果。
八、评 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设工程勘察方案评标,应当以勘察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勘察人员的能力为依据,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勘察方案的优劣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费用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5%。
19. 评标内容的保密
19.1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参加评标的相关人员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9.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但不允许通过澄清或补正方式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1.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1.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或盖章的;
(二)技术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的;
(三)甲、乙级工程勘察未加盖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印章的;
(四)违反《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
(五)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强制性要求的;
(六)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七)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21.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2. 评标办法
22.1 评标原则
(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3)评标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仅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
22.2 评标机构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2)评标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
22.3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2.4 评标办法: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介绍勘察技术方案。并由评标委员会按第五章所述进行综合评定。
22.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九、授予合同
23. 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使用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4. 中标通知书
24.1 招标人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4.3 招标人应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5. 合同签署
2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其他协议。
25.2 方案变更
实际工作中如因设计方案变更导致勘察方案变化,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产生的费用按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25.3 中标人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履约订立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6. 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26.1 严禁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26.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相互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26.3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6.4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 勘察技术要求
勘察技术要求由招标人拟定,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勘察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规模
二、勘察范围及勘察阶段
三、现场条件
四、设计对勘察的要求
五、成果要求(编制深度规定)
六、其 他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商务部分
附件-1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备案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招标文件,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和其他有关工程文件后,愿意按上述合同条件等有关文件的条件承包上述项目勘察工作。
2.我方愿以2002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_________%(浮动不超过国家标准的20% ),实施、完成招标人委托的勘察任务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天(日历天)内完成勘察准备工作,并在合同明确的时间内完成勘察工作。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后_____天(日历天)内始终有效,在此期间内本投标函及我方作出的补充承诺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我方可随时接受中标。
5.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