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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分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二)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评价结果不公正的,责成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重新评价。
  (三)周期评价。分类评定实行周期评价制度,A类单位每3年评价1次,B类单位每2年评价1次,C类、D类单位每年评价1次。
  (四)类别调整。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参照相应类别实施管理:1.年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照D类管理;2.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D类管理;3.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凡原消防安全评价为A、B、C类的按照降一级类别管理;4.单位火灾隐患在评定周期内整改合格的,恢复原评价类别管理。
  (五)结果公示。分级分类评定结果报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在《德州消防信息网》、市电视台、《德州日报》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各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监管(管理)范围内单位消防安全自评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消防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消防安全评价业务,对所出具报告或文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初评工作,对消防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二)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认真学习《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等规定,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严格标准,避免分类的随意性,做到评分不漏项、标准不降低、结果公正合理,按照分类结果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使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加强对评价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及时总结,以点促面。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搞好分类指导,上半年首先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然后再逐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推开。各级各部门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典型,通过适时组织现场交流、观摩会等形式,相互学习、借鉴,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工作开展,不断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体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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