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分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公安消防分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
(市公安消防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立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德政字〔2007〕15号),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
消防法》为主线,积极稳妥地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促进政府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制落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逐步建立“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夯实防控火灾的社会基础。
二、分级分类的方法
(一)单位分级。根据公安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鲁公通〔2009〕259号)及《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按照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九小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