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第一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鄂环发[2006]2号)
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根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发布我省第一批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落实。
一、请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发改委及时通知到辖区内各有关企业,并督促其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名单内各企业应当按照《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附件2)依法尽快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于名单发布后一年之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将审核报告报当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和发改委。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必须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低毒无害原料的替代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完成审核的企业,需提前1个月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各地环保局、发改委要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收集后及时上报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将依据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将依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为便于联系,请各有关企业收到该通知后,及时确定负责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领导和联系人各一名报所在地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局,并附上联系地址、电话、手机等。
省环保局联系人:程新华,邮 编:430072;电 话:027-87167129,传真027-87861455,Email:hbepakjc@sina.com.cn。
省发改委联系人:张纪文;邮编:430071;
电话:027-87820871(传真)
附件:1.湖北省第一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
2.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