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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四是对从事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一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二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很多新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各单位要以汇算清缴工作为契机,大力开展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培训,组织基层税务人员进行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重点培训与汇算清缴工作密切相关的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减免税管理规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登记审核要求及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等内容,切实提高税务干部的所得税业务能力和政策执行水平,促进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认真做好各项审批、备案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对减免税等备案登记项目,应认真对照规定要求做好有关报备资料工作。对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应辅导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
  (一)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工作
  对需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事项,各单位在集中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不得无故拖延或不予办理,要保证企业的税前扣除事项能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得到批复。
  对按照税法规定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才予以扣除的项目,各单位要认真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做好各种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的备案工作
  对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的税前扣除、税收优惠项目,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变审批制度为备案制度,及时收集和评估纳税人与所得税征收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建立各种有针对性的工作台账,掌握各个备案事项的动态发展情况,有效实施后续管理。
  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项目,各单位在汇算清缴期间要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各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能进一步证明该项目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
  四、汇算清缴工作的总结上报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认真总结,充分运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对辖区内的纳税人的构成情况、行业分布和发展变化进行分析研究,摸清所得税税源情况,使税源监控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研究分析和反馈,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征管质量。请各单位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汇算清缴总结及有关汇总数据报表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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