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内部各组成单位之间应有切实可行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申报团队进行初选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为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遴选、管理的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办、省科协为遴选、管理的参与单位。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遴选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遴选时,负责对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候选团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有效候选团队。
第十七条 牵头单位组织省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创新团队分领域进行同行评议,以差额无记名票决制的方式产生首轮入围创新团队名单。专家组中省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业务专家和管理专家以及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遴选委员会,听取首轮入围创新团队有关情况介绍及答辩后,以差额无记名票决制的方式产生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并报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对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及其有关材料在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受理各种书面异议,组织进行核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后,建议名单提请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审定通过的创新团队,由省委、省政府发文命名为“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
第六章 支持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正式命名的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合同书》,作为支持与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建设周期内,创新团队应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科研工作。建设周期期满后3个月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对创新团队的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对考核合格的,继续给予后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停止资助,并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省重点创新团队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