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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5、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建工程、市政公用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列入正常生产运营名单,明确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经建成投入运营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晋企业)、市政运营企业按以上分类登记造册,各县(市、区)汇总后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依法查处名单的在建工程和列入关闭取缔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晋企业)、市政运营企业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依法逐一查处、关闭取缔,并加强查处、关闭取缔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责令停运整顿的市政公用设施,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工整改、停运整顿的,要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以及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正常生产运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

  1、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依法查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闭取缔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0%),该关闭取缔的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已列入依法查处、关闭取缔名单但尚未真正查处、关闭取缔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政府上报的查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在建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分类整治名单,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一是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开工或生产运营;二是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列入查处、关闭取缔名单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查处、关闭取缔;三是对因存在重大隐患而被责令停工整改、停运整顿的,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合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经联动检查工作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运营;四是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列入查处、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查处、关闭。

  3、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和正常运营的市政公用企业名单,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其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一是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督促其依法搞好安全生产、安全运营;二是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三是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降低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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