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涉及医学保健等相关专业的教学、研究等专业性强的内容,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组织相关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内。
第十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信息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法定代表签署的《同意变更书》;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原件。
第十二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十三条 申请复核需提供如下复核材料: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申请表》;
(二)两年来运营情况报告;
(三)栏目变更情况;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核通知原件。
第三章 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五条 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符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