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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提高资源整合质量。对零星分散的小铁矿、小金矿等,由于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现状限制或因经济技术不合理,不适合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不能单纯为减少采矿权数量简单拼凑,要采取核实资源储量、核定服务年限、限期闭坑的方式,逐步减少矿山数量;或者采取企业联合、重组、参股等方式促进资源和采矿权向优势企业流转,鼓励优势企业获得或控制多个采矿权,提高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四)加快登记工作速度。负责整合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结时限,提高行政效率,及时为整合后的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

  (五)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探矿权采矿权计划投放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最低价制度、探采一体化制度等,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深入宣传,发挥典型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提高对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氛围。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整合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对工作推进不力和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整合工作的领导,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以县(市、区)为主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大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大工作力度,保障整合效果。对纳入已批准整合方案范围的矿山企业以漫天要价等手段抵制甚至拒不参与整合的,限期达成整合协议;逾期仍不能达成整合协议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参照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后,取消其参与整合的资格,依法收回矿业权。对整合矿区内及下游产业中均没有符合条件的整合主体的矿区,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该矿区内的矿业权进行评估,参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后,依法收回矿业权,统一规划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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