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水平。积极创新整合模式,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对资源整合后的矿山以及不适合资源整合的矿山,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联合、重组,支持优势矿山企业做大做强,扩大矿山企业整体规模,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构建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的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研究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主要调节手段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从制度建设、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布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采矿选矿技术应用推广、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谋划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利用与矿区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建立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0年1月底前)。制定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组织对所有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梳理摸底,对需要进一步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
(二)编制整合方案(2010年2月至3月)。2月底前完成各整合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3月底前完成各整合区整合实施方案的修订与审批工作。
(三)落实整合方案(2010年4月至11月)。严格按照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挂牌督办,大力推进,按时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四)检查验收(2010年12月)。对各设区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整合矿山企业条件。参与整合的矿山必须是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合法矿山或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正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山。无证开采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已经废止或被注销、吊销的矿山以及已关闭或属于16种应关闭范围的煤矿,不得参与整合。此类矿山原矿区范围内的资源,经核查确有开采价值且符合整合条件的,可以由合法矿山予以整合;不符合整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重新设立采矿权。
(二)严格资源整合标准。整合方案要科学合理,符合规划和政策;整合主体应具备相关的采矿资质条件,有相应的采、选、地、测技术人员,矿长必须有安全资格证;整合后的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最低矿山建设规模;整合后一个矿体(井田)或者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适合由一套开采系统开采的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一个采矿权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除沉积变质型小铁矿等零星分散矿产外,一个矿区范围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