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以政府监管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煤矿过程中,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监管执法到位;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机制;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信息通报、社会公示、整改验收、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建设;水害治理;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的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况。
(五)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执行事故救援和报告制度;相关部门按规定参加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和反馈等情况。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
(一)分级负责制。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监督检查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定期逐级报告制。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至少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报告、通报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将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向有关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等,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定期听取汇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有关设区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