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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地方政府
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字〔2010〕8号 2010年1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接受和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关于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根据本地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机构、人员、经费及装备等;制定本地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等,制定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井;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落实关闭矿井“六条标准”;打击非法煤矿和死灰复燃现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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