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有改造任务的企业是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企业的改造任务。按照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居民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地新建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和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给予补助。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政策
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范围内(除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外),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和廉租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及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居民的住宅,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收费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相关费用,享受优惠政策。
各地在拥有足够廉租住房房源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前提下,可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试行政府和低收入家庭共同出资建设廉租住房,实行多元产权。政府和个人出资比例的确定及管理办法由市、县(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上市进行交易,须按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当地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县(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原有房屋面积部分,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扩大的面积以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产权均归个人所有。对无力购买住房的居民,可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居民具备支付能力后,允许其购买原租赁部分,获得房屋产权。合理扩大的面积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