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200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鄂环发[2003]60号)
各市、直管市人民政府: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下简称“城考”)是对各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定,以促进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举措。2002年,我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省“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了调整。今年4月,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技术审核组,对各城市政府报送的2002年度城考结果进行了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城市,之后技术审核专家组再次根据各城市的意见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查,形成2002年度各城市城考结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2年度参加省级考核的城市共15个,包括12个省辖市和3个省直管市。
本次考核按照新修订的我省“十五”期间城考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分为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等四方面考核,共21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00分。2002年考核19项指标(“生态建设”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率”暂不考核),总分为89分。详见附件一。
二、考评结果
参加考核的15个城市的得分情况为:75分以上的城市有十堰市、黄石市等2个城市;70分至75分的城市有宜昌市、襄樊市、鄂州市、武汉市等4个城市;65分至70分的城市有荆门市、荆州市、随州市、咸宁市等4个城市;65分以下的城市有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黄冈市、孝感市等5个城市。详见附件二。
三、有关说明
(一)通过近几年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不断加强,各被考核城市政府的环保意识和城市环保工作力度不断加强,有力地促进了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城市环境管理水平。但是,少数城市在这项工作开展中,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城市环保工作进展较慢,影响了考核结果。
(二)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是按照新修订的我省“十五”期间城考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在考核指标和各考核指标权重的设置上与2001年比较有较大的变化。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是我省“十五”期间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了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在我省“十五” 期间城考指标体系中,对城市环境建设相关考核指标的得分权重有所提高,且考核标准较以往更加严格,因此,上述指标的考核得分对部分城市的考核结果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