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未按要求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合的,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四)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节能全部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建筑项目整体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项目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民用建筑,不得获得各类工程评奖评优荣誉,不得获得国家和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财政补助、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面积补偿等各类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扶持政策。
(五)严格执行能效测评公示制度。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和标识,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建立施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
继续开展一年一度的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重点是施工验收阶段落实建筑节能情况的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同时,加大不定时抽查范围和频率,将一年一度的专项检查与日常抽查相结合,并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检查。发现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一律及时查处,并予以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