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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老人高龄补贴制度的通知


  五、高龄补贴待遇的审批。

  ㈠初审。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报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高龄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审查申报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本人身份是否与户口登记相一致,确认无误后,将本居(村)所有申报对象在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至少公示3天,无异议后,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对象的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所。

  ㈡复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所要对各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复审、汇总,对有疑问的申报对象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同时将本辖区内所有申报对象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出复审意见,并在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

  ㈢审批。县(区)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返回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5日内完成第三榜公布,经公布无异议的,批准其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发给其《新余市居民高龄补贴领取证》和高龄补贴银行存折,并从批准的当月起开始享受高龄补贴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或经张榜公布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高龄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进入、退出机制。市、县(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每年都要对补贴对象进行普查;每半年与补贴对象本人见一次面,并将补贴对象向其所在住地公示一次,接受公众的监督。补贴对象去世后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七、规范高龄补贴工作档案管理。

  ㈠县(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资料归类、一人一档,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㈡高龄补贴档案分级归档材料包括:

  1.公文材料:主要包括上级下发文件、下级上报文件、本单位文件、重要会议和会谈记录、业务培训及其它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等。

  2.业务资料:高龄补贴对象分类统计台账、高龄补贴资金发放表等、统计报表、审核审批材料等。

  3.高龄补贴对象的个人资料。

  八、高龄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市、县(区)民政部门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金额,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预算。各级财政应当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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