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10]20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八日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市区行政区域(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其中市含蓬江区、江海区,区专指新会区。下同)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会区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