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本通知各项优惠措施的责任单位应在本单位或其营业(服务)窗口,公示优惠的项目、标准、申请条件及申办程序。
四、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申办
《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实行“一户一证”,于每年6月份按以下程序办理、审验一次:
(一)申请。由申请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计生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调查。居(村)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申报办理情况通过居(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公示不少于5日,群众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群众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申办程序上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申请人本人。
(三)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居(村)民委员会的调查核实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所在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经办机构重新审核。
(四)审批。区民政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或在《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相关栏目中加具延期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备案和监督。区民政局要在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办理、年度审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市民政局要对区民政局办理、年度审验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情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市区五保家庭和低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享受本通知各项优惠措施的低收入家庭,发给《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被取消五保或低保待遇的家庭,其持有的《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予以注销,当事人如仍符合申办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其他条件,可按程序重新申办低收入家庭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