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
(江府办[2010]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惠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一)持有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乡常住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低收入家庭,发给《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

  1.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

  2.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家庭;

  3.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家庭;

  4. 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60%的孤寡老人家庭;

  5.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60%,且有家庭成员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家庭(重度残疾人包括:一、二级盲;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

  6.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50%的“两老无儿女”家庭;

  7.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50%,且有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的家庭。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低收入家庭:

  1. 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

  2. 有超出居住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家庭;

  3.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家庭;

  4. 拥有的银行存款,或拥有的有价证券价值能够维持日常生活的家庭;

  5. 拒绝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其收入无法核实的家庭;

  6.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7.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