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江府[2009]45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以及《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二条 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车辆通行费(年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费)”]收入;
(二)每年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政府统筹的补贴资金收入。
第三条 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由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局和各市、区交通公路部门办理。
第四条 通行费(年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管理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通行费(年费)收入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该帐户除办理通行费(年费)收入划缴财政专户支出外,不得发生其他业务支出。
第六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将每天收到的通行费(年费)收入全额缴入管理中心开设的汇缴专户。管理中心必须于每月5日、15日、25日(遇假日顺延)将截止到当日汇缴专户全部的通行费(年费)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扣压通行费(年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