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内某一改造片区全范围内土地属单一土地使用者的,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经申请批准,按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后,自行组织实施改造。
3.市场主体完成收购改造片区范围内全部多宗土地,按原用途完成过户手续后,形成改造片区全范围土地权属单一土地使用者的(不含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地块),可申请按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后自行改造。
(四)不符合上述第(三)点情况的项目,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改造主体。
五、“三旧”改造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一)申请自行改造的,申请人应提交自行编制的“三旧”改造方案,并阐明符合自行改造条件的理由。
采用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的,由区“三旧”办组织编制“三旧”改造方案。
(二)“三旧”改造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1.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具体应包括土地位置、面积、土地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方式、房屋产权情况、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面积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
2.规划情况。
包括改造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包括该地块现用途情况,使用情况(属于不同用途的,分别列出用途、面积及使用单位)。现有建筑面积、容积率、年产值等情况。
4.协议补偿情况。
包括地块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的征地补偿情况、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违法用地处罚情况、或自行改造主体与土地原权属人达成的补偿或收购协议情况。
5.土地拟改造情况。
包括供地方式、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具体的用途和产业)、地块改造的规划建设要求、重置建设成本、预计年产值(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等情况。
(三)“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
蓬江、江海区范围内的改造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经区“三旧”办审核后,报市“三旧”办审批。新会区范围内的改造项目,由新会区“三旧”办审批。
(四)“三旧”改造方案审批的主要内容。
1.国土资源部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权属情况;供地方式;历史用地问题的处理;土地置换等问题。
2.城乡规划部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使用功能、容积率、密度等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是否在“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范围内。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上盖物权属,审核房屋拆迁补偿成本等。
4.环保部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5.文广新部门:提出文物保护要求。
6.发改部门:提出产业政策方面意见。
7.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地块周边配套设施意见。
8.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出相应意见。
市“三旧”办综合各职能部门意见后,对“三旧”改造方案提出审批意见。
六、“三旧”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一)自行改造项目。
经批准由改造主体自行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按本意见第七点确定的标准缴纳地价后,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按经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确定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给改造主体。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预算大于应补地价或自行拆迁安置实际费用超出批准的预算的,超出部分由改造主体负担。
自行改造项目的拆迁成本预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旧村庄部分按“需拆除的商业、住宅房屋面积×改造后用途的基准地价+重置相应面积所需建设成本”计算。
旧城镇部分按“需拆除的商业、住宅房屋面积×评估的改造后的楼面地价+重置相应面积所需建设成本”计算。
旧厂区部分按“厂区工业用地价格+厂区建筑物重置建设成本×折旧率”计算。其中厂区工业用地属划拨土地的,按工业用地划拨土地权益确定(附件1);属出让土地的,按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年期修正后确定。
改造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由“三旧”办确定补偿额。
计算拆迁成本所需的土地面积、划拨土地权益价,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房屋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以及重置建设成本、折旧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
(二)公开出让项目。
1.公开出让的“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后形成净地再出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三旧”办或区成立的拆迁公司负责,所需费用由区垫支。
区为拆迁补偿和安置支付的费用,以及相应的利息(按银行一年贷款利率计算),在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部门在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给区,同时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的2%计提给区“三旧”办作工作经费。
2.旧城镇、旧村庄更新改造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本区域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三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本区域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由市“三旧”办另行研究确定。更新改造范围内的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改造奖励和搬迁奖励。
对改造范围内的旧厂区的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计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