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各级政府统筹安排返乡农民工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对返乡农民工进入辖区工业园区(集中区)租赁标准厂房创业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贴。对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使用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可按照引进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三)大力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
(四)引导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和畜、禽、鱼类的养殖业。鼓励、扶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各类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销大户和经纪人。
六、帮扶企业努力扩大就业岗位
(一)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促进困难企业正常生产,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税务、工商部门减免有关税费,银行部门给予贷款扶持。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由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时间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不计收滞纳金。
(三)降低医疗保险的参保门槛。建立适应不同经济状况企业的多个参保平台政策。各县市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考虑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单建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待遇一致的多平台政策,以适合不同企业、不同参保个人情况和特点的参保缴费平台,供企业或个人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水平参保。对符合所规定条件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提供在工资保证金方面的适度从宽服务。对守法诚信企业特别是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的诚信企业,市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考虑提供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返还方面的适度从宽服务,减免保证金的存入,或者按工程项目进度以及工资支付进展情况先予部分返还甚至全额返还保证金,以帮助企业度过资金周转难关,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