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机制。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要重视加强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慈善组织建设和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慈善工作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努力建设一支境界高、素质好、能力强、乐奉献的慈善工作队伍,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各级财政按慈善全年可用资金的5%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七)交流合作机制。要广泛开展慈善事业的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要逐步加强与境外慈善组织的联系,借鉴引进国际先进的理念、技术、资金和支援,开展慈善救助服务,不断提高慈善事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切实落实发展慈善事业的各项政策
(八)对慈善捐赠资金实行税前列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对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和支持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九)对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市发改城建部门要将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建设;慈善公益设施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划拔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对慈善捐赠行为给予鼓励。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及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比中,把是否参与慈善事业作为重要的评比依据之一,对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考虑。重视推荐社会责任心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在慈善总会中任职。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表彰相结合的奖励制度。定期评比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及项目。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