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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和调剂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及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医师和药师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和药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医师和药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

  第十四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登记、等级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 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布监测评估相关信息,将政府-60-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1:
  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以下简称药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配送药品的质量、数量、方便、快捷。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划内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医疗机构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第三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药品实行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配送模式。

第二章 配送企业资质及遴选

  第四条 配送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通过GSP认证;

  (二)拥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运输设施设备,企业注册和物流设施位于申报配送的地区优先考虑;

  (三)具备现代医药物流及配套计算机信息系统,有较强的药品配送响应能力,能保证本区域基本药物及时供应;

  (四)连续三年在本市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指标位居同行业前列;

  (五)近年来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无药品GSP跟踪或飞行检查不合格情况,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五条 配送企业的遴选,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工商、药监等部门对配送企业资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配送企业名单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www.hljcg.gov.cn)药品采购平台,在已通过资质审核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遴选一家配送企业为本行政区域内唯一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承担该区域内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任务,并建立组织机构、制度、职责、过程管理、设施设备和配送服务平台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配送环节有效运行,对配送的药品质量负责。鼓励非试点地区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进行基本药物配送,其他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也必须由已通过审核的配送企业配送。

  第六条 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乡镇卫生院可接受配送企业委托负责辖区村卫生所(室)的药品配送供应工作。

第三章 配送企业职责

  第七条 建立横跨配送区域,覆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医疗机构的集约化药品统一配送服务体系,形成县(市、区)、乡、村三级配送服务网络,实现中标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目标,满足城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多元化的药品配送需求。

  第八条 搭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药品配送网络服务信息平台,随时沟通与医疗机构、中标企业之间的药品供需信息。

  第九条 建立配送药品质量体系,设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配送药品质量负全责。

  第十条 配送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从中标生产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不得将中标药品再次委托其它企业配送。

  第十一条 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保证配送及时快捷、安全可靠,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城市和乡村急救药品分别于2小时至4小时送到,一般药品分别于12小时至24小时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第十二条 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不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暂不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尚未纳入统一招标采购目录新研制的药品和临床用量较小、价格低廉、临床不易滥用以及临床需要的急救药品要建立采购储备,满足医疗机构需求。

  第十三条 收集配送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第十四条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听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配送药品一体化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中标药品配送使用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条 一体化药品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用药目录: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和配备药品。
  (二)统一价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医疗机构实行零利润销售,让群众用上低价放心药。
  (三)统一配送:严格由已经选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严格购进中标企业的中标品种,严格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用药计划及时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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