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继续强化责任,加大经费统筹力度。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各市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卫生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指导和监督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7:
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试点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原则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分配机制,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坚持基础性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反映工资绩效,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重技术、重实绩、重责任、重贡献,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和改善基层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绩效考核对象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考核内容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参考指标附后)。
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考核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服务数量、医疗质量和效率、诊疗费用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和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
3.组织和后勤管理: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建设、劳动纪律和人才培养、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4.社会评价与监督:主要考核卫生服务社会效益,便民惠民措施落实、医德医风和服务群众满意度等。
5.负性事件处理:主要考核医疗事故、安全隐患排查和信访维稳等工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内容。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际,即单位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绩效考核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考核两部分。基础性绩效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奖励性绩效考核是在日常考核基础上,主要考核评价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重大贡献。具体内容如下:
1.考核政治思想、道德修养。
2.考核本职工作能力、技术水平。
3.考核完成工作质量、取得成绩和社会效益。
4.考核工作态度、组织纪律。
5.考核廉洁自律、医德医风。
四、绩效考核方法及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方法和程序。
1.在当地政府指导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考核标准,每年末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随机谈话等方式,对所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终考核,由当地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级相关部门。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考核方法和程序。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其他各类人员考核方法和程序。
1.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不同特点,由所在单位实行分类考核。采取奖励性绩效考核与基础性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月进行考核。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按月、季、年发放。
2.采取月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本人自评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科室评议与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3.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和标准,通过要素打分测评,业务知识测评,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等形式,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和等次。
4.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由本单位绩效考核小组对各类人员每月进行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的考核。自我总结,科室评议,民主测评,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每月及年终考核情况,参考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将结果公示1周。
5.公示期结束后,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将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按相关规定处理。(2)严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给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3)工作中发生医疗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4)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五、绩效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
1.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两个档次,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值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考核合格单位,7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2.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按本机构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称职、80-84分为基本称职、79分以下为不称职。
3.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性考核占70分,奖励性考核占30分。
(二)考核结果运用。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的运用:
(1)作为政府资金补助的依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对不合格的单位,政府以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2)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节余出来的政府补助,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运用:对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并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负责人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对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