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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42个县(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坚持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坚持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三)总体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到2010年2月底,全省1/3的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年底前,扩大到60%的县(市、区);2011年,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推进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进一步明确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3.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所(室)实行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耗材、财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改革人事制度。

  1.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1.15‰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黑编办[2006]78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3.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对在编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退休、实行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改革分配制度。

  1.依法科学核定工作任务。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2.建立工作任务考核机制。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确保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

  3.建立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确保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

  (四)改革保障制度。

  1.建立政府财政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2.制定村卫生所(室)补助政策。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所(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照农村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所(室)补助标准,即按照农村户籍人口年人均1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2元,其余部分,各地通过将药事服务费和适宜的诊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实行门诊总额付费等方式,在新农合基金支出范围内予以补偿。

  3.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自2009年10月1日执行。

  (五)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过渡期间,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统一招标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三、实施步骤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定编定岗。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

  (二)全员聘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稳定。

  (三)绩效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四)落实补助。同级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并按月预拨补助经费保障正常运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四、保障措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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